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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报】南召法院一案例入选全省法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八大典型案例

  • 作者:小编
  • 发布时间:2024-05-13 12:3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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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论述和中央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工作要求,正确贯彻实施民法典,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以法治理念引领社会风尚,以司法力量引导向上向善,不断提升公民法治素养和道德素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从全省法院范围内评选出8起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其中,南召县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吴丰成法官承办的《某农业公司、程某诉某苗木公司、郭某、某园林合作社名誉权纠纷案》案例入选,被评为全省法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

  企业通过长期诚信经营建立起的良好形象和商业信誉,是企业赖以生存、发展的无形资产。近年来兴起的微信、抖音、微博等新型社交媒体平台,已成为社会公众了解企业形象和商业信誉的重要窗口。一些不良企业因商业纠纷、不正当竞争等,在社交媒体平台捏造、散布虚假、易于引起公众误解的信息,扰乱了市场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或对企业名誉权的侵害。本案郭某、某苗木公司因一次交易纠纷,在某园林合作社及工作人员的多个抖音平台账号和多个相关行业百人微信群中发布、传播某农业公司和其法定代表人程某“坐地起价”、强迫交易等带有主观倾向性、诋毁性的不实信息,导致已与某农业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的某省外公司拟解除合同,严重损害了某农业公司和程某的名誉权。人民法院判决郭某、某苗木公司、某园林合作社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对侵犯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名誉权的企业进行惩戒,对于保护企业商业信誉和名誉权具有积极示范作用,也对不良市场主体起到了警示作用。

  人民法院认为,程某临时涨价,系双方对苗木规格的要求产生异议、交易时反复装卸车产生矛盾、同时有其他客户愿意按40元/棵的价格购买等因素造成,经协商郭某也同意按此价格购买,系事出有因,并非毫无缘由的“坐地起价”,也不存在“不要苗木不让走”的情况。郭某、某园林合作社在抖音平台及微信群发布带有主观倾向性、诋毁性的不实信息和负面言论,主观上存在故意;发布信息的抖音账号粉丝众多,受众较广;发布信息的微信群均系行业内部人群聚集所在,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对程某、某农业公司的名誉影响较大,导致网络上对程某、某农业公司产生了消极、负面的评价以及某省外公司要求解除与某农业公司已经签订的购销合同并退还定金。综上,郭某、某园林合作社的行为已构成对程某、某农业公司名誉权的侵害。因郭某系某苗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郭某发布的案涉不实信息和负面言论与某苗木公司和某农业公司的交易纠纷相关,故郭某的行为代表某苗木公司。郭某、某苗木公司、某园林合作社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因案涉侵权行为导致与某农业公司有生意往来的某省外公司欲解除已签订的购销合同,考虑到影响范围,郭某、某苗木公司、某园林合作社应在国家级媒体上对程某、某农业公司作出致歉声明,并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一审判决郭某、某苗木公司、某园林合作社立即停止对某农业公司、程某名誉权的侵害,并在国家级新闻媒体平台上向某农业公司、程某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道歉内容须经人民法院审查,不得少于100字,发布时间不得少于30天,如拒不赔礼道歉,人民法院将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及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某苗木公司、郭某、某园林合作社负担;赔偿程某因名誉遭受侵害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赔偿某农业公司、程某律师代理费1万元。郭某、某苗木公司、某园林合作社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生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标题:《【喜报】南召法院一案例入选全省法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八大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