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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阳泉:2014年底前发放的公积金贷款不再记入公积金贷款次数

  • 作者:小编
  • 发布时间:2024-10-23 08:2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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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22日,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阳泉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件提出多项促进住房消费的措施,包括降首付、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支持多子女家庭购房、开展以旧换新等。

  文件提出,落实个人住房信贷政策。对于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及二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均调整为15%。

  同时,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缴存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商品房的,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均为20%,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15%。下调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自2024年5月18日起,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35%和2.85%,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不低于 2.775%和3.325%;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套数“认贷”标准,对于2014年12月31日前发放的公积金贷款,不再记入公积金贷款次数。扩大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范围,缴存职工购买住房时,可同时申请提取父母或子女住房公积金。

  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正常缴存职工由80万元调整为90万元,引进人才、新市民、青年人、现役军人家庭、二孩及以上多子女家庭最高可贷款100万元。提高引进人才、新市民、青年人、现役军人家庭、二孩及以上多子女家庭租房提取公积金的额度,由每年每人1.5万元提高至1.8万元。延长“商转公”业务办理时间,凡2024年3月31日(含)之前在阳泉市各商业银行和太原市建设银行已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公积金缴存职工,均可申请办理。

  保障人才安居。本市企业,市属学校、医院、科研院所,通过人才引进的世界排名前200名一流大学(不含境内)和国内“双一流”高校(学科)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以及其他普通高校(学科)博士研究生,且自愿承诺服务不少于5年的,5年内在本市购买住房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5万元和14万元购房补贴。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新变化,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落实个人住房信贷政策。对于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及二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均调整为15%。全面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消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的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自身经营状况、客户风险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每笔贷款的具体利率水平。

  二、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缴存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商品房的,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均为20%,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15%。下调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自2024年5月18日起,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35%和2.85%,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不低于 2.775%和3.325%;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套数“认贷”标准,对于2014年12月31日前发放的公积金贷款,不再记入公积金贷款次数。扩大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范围,缴存职工购买住房时,可同时申请提取父母或子女住房公积金。

  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正常缴存职工由80万元调整为90万元,引进人才、新市民、青年人、现役军人家庭、二孩及以上多子女家庭最高可贷款100万元。提高引进人才、新市民、青年人、现役军人家庭、二孩及以上多子女家庭租房提取公积金的额度,由每年每人1.5万元提高至1.8万元。延长“商转公”业务办理时间,凡2024年3月31日(含)之前在阳泉市各商业银行和太原市建设银行已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公积金缴存职工,均可申请办理。

  三、大力支持多子女家庭改善性住房需求。对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二孩及以上多子女家庭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或者公积金贷款,有关部门在出具住房套数认定证明时可给予核减1套家庭住房套数,鼓励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其购买的第二套、第三套住房分别执行首套、二套住房的贷款首付比例及利率政策。

  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人行阳泉市分行、金融监管总局阳泉监管分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四、保障人才安居。加强人才住房保障工作,落实好《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才培养引进工作的若干措施(试行)》(阳发〔2024〕6号)。我市企业,市属学校、医院、科研院所,通过人才引进的世界排名前200名一流大学(不含境内)和国内“双一流”高校(学科)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以及其他普通高校(学科)博士研究生,且自愿承诺服务不少于5年的,5年内在我市购买住房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5万元和14万元购房补贴。

  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五、开展住房“以旧换新”活动。各县(区)要搭建“以旧换新”合作平台,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合理降低费用,引导交易双方共同承担经纪服务费用。换房人、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达成换购意向后,换房人缴纳认购金可优先锁定新房房源,与开发企业签订《新建商品住房认购协议》,设定新房保留期限,同时与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旧房优先出售协议》,委托其出售旧房。在新房保留期限内,换房人成功出售旧房的,按约定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旧房未能出售的,换房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解除新房认购协议、退还认购金,换房人无需承担违约责任。鼓励支持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收购居民二手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或安置周转房。按照《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2023年第28号),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六、推行“房票安置”模式。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中涉及宅基地和房屋补偿安置的,征收人可将补偿款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向参与房票安置工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商品房。房票实行实名制,房票持有人为被征收人,被征收人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均可持房票购买新建商品房(含住宅、商业、办公、车位等)、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等;房票票面金额不足以支付房款的部分,符合条件的房票使用人可申请商业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持房票购买房屋,符合条件的可根据契税政策有关规定享受减免。被征收人及家庭满足拥有一套本地住房的,允许房票转让一次;房票转让的,由征收人在房票中记载受让人信息。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人行阳泉市分行、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市税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七、积极组织房地产促销活动。各县(区)要积极组织房地产展销会、房地产博览会,每年不少于2次,支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结合自身情况,开展形式多样的商品房促销活动,通过采取价格优惠、团购折扣、送家具家电、送车位或车位折扣、减免物业费等优惠让利措施,推动住房销售与家装、家电、家具、汽车等消费联动,大力支持城乡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积极探索地下空间出让及相关配套政策,加快推进为符合条件的商品房项目地下车位(车库)办理不动产登记,盘活地下停车位资产价值,促进商品房销售。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通过鼓励个人住房出租、盘活存量房源、新建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应。大力培育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对于持有或经营租赁住房500套(间)及以上或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租赁企业,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九、推进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市县政府选定不超过2家地方国有企业作为收购主体,根据各县(区)保障性住房需求和商品房库存摸排情况,以需定购,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增强住房保障能力。在收购资金方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设立保障性住房再贷款有关政策要求,推动金融机构给予贷款支持。

  十、推动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与楼宇经济协同高质量发展。深入贯彻落实《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7部门关于加快化解非住宅商品房库存的意见》《山西省楼宇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通过调控非住宅商品房用地增量、合理确定房地产项目商住配比、支持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加大金融支持等措施,积极化解非住宅商品房库存。对已竣工未售出的非住宅商品房项目,满足结构安全、消防的前提下,政府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社区公共服务机构、国有平台公司,可通过收购、长租等方式用作高层次人才公寓、“创客空间”或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切实把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与楼宇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起来,多措并举盘活非住宅楼宇资源,着力打造楼宇经济发展新高地。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商务局、市行政审批局、人行阳泉市分行、金融监管总局阳泉监管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十一、支持高品质住房发展。加大改善性住房用地供应,推动发展高品质住房项目,按照国家、省关于高品质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将居住区空间治理指标(建筑高度、密度、间距、容积率、绿化率等)及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条件和规划方案审批内容,加强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加大教育、医疗等资源倾斜力度,支持引导有实力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供应一批绿色、低碳、智能、安全的高品质住房、高品质社区,提升居住品质,满足城乡居民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

  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十二、优化房地产用地政策。为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压力,土地出让竞买保证金比例可按出让起始价的20%缴纳,允许分期缴纳出让价款,首次缴纳比例按照全部出让价款的50%缴纳,剩余价款可在一年内缴清。

  十三、加强住宅用地供应调控。科学合理编制并公布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根据市场需求及时优化商业办公用地和住宅用地的规模、布局和结构,完善对应商品住宅去化周期、住宅用地存量的住宅用地供应调节机制。新出让土地一律实施“净地”出让,出让前政府完成土地收储、补偿安置等工作,并具备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基本条件。对已批未建的商品房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指标情况下,房企可结合市场需求,调整户型结构、房屋套数、商业兼容比例等,建设供应适销对路的住房产品,满足城乡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十四、推动新建商品房“带押过户”落地见效。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审批服务、税务部门要按照《山西省自然资源厅等4部门关于开展新建商品房“带押过户”的通知》(晋自然资发〔2023〕37号),加强沟通协调,共同推动我市新建商品房“带押过户”业务落地见效,最大限度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和资产资金安全,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更顺畅、更便捷、更高效的服务。

  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行政审批局、市税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十五、降低普通商品住房配建公租房比例。执行《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正阳泉市普通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办法部分条款补充通知》(阳政办函〔2022〕122号),全市普通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公租房比例由5%降至1%。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十六、优化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为缓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压力,推动在建商品房项目建设交付,将《阳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阳建房发〔2022〕124号)第十七条所设置的资金使用节点,在项目基本建成和项目竣工验收备案之间增设一个节点,即开发项目取得五方竣工验收证明并已具备交付条件、还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可按监管账户留存余额不低于重点监管资金总额15%的比例拨付预售资金,对信用等级评价为A、B级的企业,还可适当降低留存额度,但留存比例不得低于10%。

  十七、创优房地产项目审批。全面推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拿地即开工”,采取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优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流程、联合竣工验收等措施,加快商品房建设和上市交易速度,降低房地产企业开发成本,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房地产一件事”集成服务,全面推行“一个项目、一套审批服务方案、一张材料清单”,加快新建项目开工建设。

  十八、完善商品房项目周边市政配套及公共服务设施。加快实施房地产开发项目周边应当由政府承担的道路、给水、排水、天然气、电力、网络、管网配套等设施建设,确保交付时能达到居民基本入住标准。按照规划要求和开发协议约定,落实教育、医疗、卫生、体育、文化等公共服务配套资源,提高住房品质。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十九、加大对在建合规房地产项目融资支持。充分发挥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作用,加强项目审核把关,落实“5+5”条件标准及执行口径,完善白名单项目推送管理流程,确保项目应进尽进。同时,要加强统筹协调,助力企业做好问题项目修复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合理区分房地产企业债务风险和项目风险,对符合贷款条件的项目加快授信审批和融资发放进度,保证项目按期建设交付。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金融监管总局阳泉监管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二十、有序推进“封顶预售”“交房即交证”改革。积极探索房地产开发销售新模式,对新出让土地上建设的商品房项目施行封顶预售制度;之前已出让土地上建设的商品房项目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要确保自有可用资金能够完全满足后续工程建设资金或者通过纳入白名单等方式夯实资金来源渠道,否则须封顶之后才可办理预售;积极开展现房销售试点工作,对明确为现房销售的项目和企业要在土地、融资、税收、公共资源配套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和政策倾斜,推动商品房销售模式从预售向现售转变。同时,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协调联动,加强过程管控,优化业务办理,推动新建商品房项目交付前完成规划验收、房屋竣工验收备案、缴纳税费等工作,具备不动产登记条件,在向购房人交付商品房时同步交付不动产权证书,实现“交房即交证”。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行政审批局、市税务局、市国动办

  以上措施,自2024年10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出台新的规定,依照新规定执行。2022年5月18日印发的《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阳泉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实施意见》(阳政办发〔2022〕39号)同时废止。